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抗告人 黃中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莊崑山 等2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