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聲請人 游吳淑琴 (即游國性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游吳淑琴(即游國性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聲請人 游吳淑琴 (即游國性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游吳淑琴(即游國性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