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愷萱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愷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簡愷萱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再經最高法院以台抗字第75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
3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66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17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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