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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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17號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70號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寶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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