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宜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及竊盜案件(搶奪罪部分另送最高法院審理),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詐欺及竊盜罪部分)。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詐欺及竊盜罪部分,依上開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詐欺及竊盜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