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 曾詩方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