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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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錫松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錫松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錫松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