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明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誤寫,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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