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敏楠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緝字第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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