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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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告 董立仁 被告 黃雍銘
陳霸天 (於民國108年1月3日歿)上列被告等人因106年度易字第6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雍銘聲明:其並無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陳霸天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雍銘、陳霸天等2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