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進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407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茲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向進榮與告訴人 江錦蝶歐陽考志 2人業已調解成立,而告訴人2人亦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1月9日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407號被告向進榮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向進榮於民國107年2月12日11時2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行經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與東勢街口,原應注意行經行人穿越道應讓行人先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舖裝,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致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撞及沿行人穿越道,自其左側往右側穿越道路之行人江錦蝶及伊手抱之 歐陽定 桔,使江錦蝶因而受有左髖挫傷之傷害, 歐陽定桔 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及疑似腦震盪等傷害。
二、案經江錦蝶及歐陽考志(歐陽定桔之父)2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證明事實│├──┼───────────┼─────────────┤│一│證人即告訴人江錦蝶之證│本件車禍之發生經過及證人即│││述。│告訴人江錦蝶及被害人歐陽定││││桔2人因此受傷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歐陽考志之│本件車禍之發生經過及證人即│││證述。│告訴人江錦蝶及被害人歐陽定││││桔2人因此受傷之事實。│├──┼───────────┼─────────────┤│三│監視晝面光碟及照片14│本件車禍之發生經過。│││張。││├──┼───────────┼─────────────┤│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本件車禍發生時及後,現場及│││查表㈠㈡及照片24張。│肇事車輛狀況。│├──┼───────────┼─────────────┤│五│證人即告訴人江錦蝶之驗│證人即告訴人江錦蝶因本次車│││傷診斷書。│禍受傷之事實。│├──┼───────────┼─────────────┤│六│被害人歐陽定桔之驗傷診│被害人歐陽定桔因本次車禍受│││斷書。│傷之事實。│├──┼───────────┼─────────────┤│七│被告之供述。│本件車禍之發生經過及證人即││││告訴人因此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以1犯罪行為侵害證人即告訴人江錦蝶及被害人歐陽定桔2人身體法益,觸犯2個過失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讓行人先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檢察官林秋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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