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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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仟壹
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