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