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曾正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6809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