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詹詠涵
許秀鳳 被告 蔡宜姍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賴映淳 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1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耀蕙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