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沈柔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775元│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002│3,676元│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003│84,344元│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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