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信毅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信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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