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選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彭余美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上官秋燕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