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13號自訴人 葉姿妘 法定代理人 虞嬋娟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 黃曼欣陳子玲楊為傑蔡孟哲林靜微林毓志沈靜芬魏昱仁呂筱涵劉建翔潘妤玟 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7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律師行之,茲因原委任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自訴人自應再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否則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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