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國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法定代理人 黃宋龍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被上訴人滿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木容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月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