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 孫思瑋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告 許清標泰和油漆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複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行調查,請兩造當事人配合辦理:1、請說明系爭工程是否完工?並請提出相關證據。2、請兩造就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799號民事裁判意旨進行辯論。
3、上揭庭期當日並請兩造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4、庭期日通知證人東佑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高式儀 先生到庭就其出具之估價單內容受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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