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
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其他書狀陳述
或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1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