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
捌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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