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銘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銘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106年3月15日分別以判處有期徒刑8月、2年4月,在監執行中,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本院於106年3月1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前揭有期徒刑2年4月、8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附卷可參。
(二)又受刑人自105年11月5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8年11月3日,經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2日,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291、1070189629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
是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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