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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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1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蓉具保人楊孝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81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楊孝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姿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楊孝平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楊孝平亦經本院通知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回證2紙、拘票暨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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