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逸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逸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逸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79號、106年度花簡字第52號、第1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再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6號、第2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此2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⑴、⑵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6年3月2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628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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