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姚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