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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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7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4002334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金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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