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告 蔡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美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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