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05號

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8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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