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吳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傑 間請求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停止執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受強制執行案號及程序進度。
三、兩份陳報狀(卷第7、9頁)間關聯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芝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吳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傑 間請求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停止執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受強制執行案號及程序進度。
三、兩份陳報狀(卷第7、9頁)間關聯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