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吳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傑 間請求111年度花簡聲字第5號停止執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受強制執行案號及程序進度。

三、兩份陳報狀(卷第7、9頁)間關聯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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