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111年度板聲字第47號
111年度板救字第7號
抗告人 廖基成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含停止執行及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