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71號原告 石許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9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