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廖為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日期:民國103年1月4日,文號:裁48-Z00000000)。惟檢附之裁決書係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2年12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8-Z00000000號裁決書。起訴狀載訴之聲明之原處分案號似有錯誤,應具狀陳明補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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