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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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邱壑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邱壑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經徵得邱壑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邱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暨中譯本、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