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邀訴外人 陳淑娥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一)借款本金一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機動調整(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八),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二)借款本金三十三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二機動調整(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十期,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又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被告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年十月九日(本金一百二十萬元部分)、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本金三十三萬元部分)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前揭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一百四十五萬七千八百二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房屋借款╱透支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據及約定書、本票、核准撥款憑單影本、存入憑單影本及利率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邀訴外人陳淑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一)借款本金一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機動調整(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八),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期,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二)借款本金三十三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二機動調整(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十期,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又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被告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年十月九日(本金一百二十萬元部分)、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本金三十三萬元部分)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前揭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一百四十五萬七千八百二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借款╱透支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借據及約定書、本票、核准撥款憑單影本、存入憑單影本及利率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一百四十五萬七千八百二十三元,及其中一百十四萬三千零四十九元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三十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元自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