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鴻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56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
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黃鴻祥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85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所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說明,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被告部分之上訴,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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