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19號抗告人 黃聰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延秋 間因101年度司票字第5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19號抗告人 黃聰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延秋 間因101年度司票字第5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