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志強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志強㈠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審理,嗣撤回妨害自由、轉讓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之上訴,恐嚇罪部分則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㈡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0年6月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