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2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予債權人,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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