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3年2月,合計7年1月確定,經於93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