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健三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罹患心衰竭、擴張型心肌病變等病症,需持續醫療照護、密切觀察,隨時有生命危險之可能等情,業有亞東紀念醫院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是被告顯已因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庭第四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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