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784號
上訴人 吳明月
被上訴人 李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而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