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784號

上訴人 吳明月

被上訴人 李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而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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