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聲請人 袁倫傑

代理人 彭彥植 律師

相對人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相對人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屏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1813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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