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抗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民事庭法官駁回其聲請,其不服提出抗告,本院依其抗告理由審酌,認仍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件:
一、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
二、聲請人請說明其自阿信食品店受領薪資之方式為何?如為轉帳方式請提出聲請人95、96年度薪資轉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如非轉帳請由阿信食品店之出具聲請人每月支薪金額之證明書1份。
三、 謝金城 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