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乙○之住居所,及被告目前是否仍在台灣地區,致本院無法送達對於被告之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7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與被告之出入境資料,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而該補正之裁定已於97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僅檢附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份,並未補正被告最新之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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