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係踰越牆垣,而進入 游建霖 住宅之後院行竊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
訊中坦認不諱,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
竊盜罪,公訴人漏未審酌前述加重條件,而認被告上開犯行,係犯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竊盜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
起訴法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