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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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係踰越牆垣,而進入 游建霖 住宅之後院行竊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
訊中坦認不諱,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
竊盜罪,公訴人漏未審酌前述加重條件,而認被告上開犯行,係犯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竊盜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
起訴法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