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42號聲請人 侯俊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應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並補正相對人 黃特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