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78號聲請人 洪美卿 即債務人號(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一個月內請領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03年5月27日調解不成││立,於103年7月15日日聲請更生,已逾二十日)。│├───────────────────────────┤│㈢應提出:││①債務人所使用交通工具行車執照影本(無論所有是否為債務││人)││②近6個月薪資、各類獎金發放明細。││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7月15日至103年7月14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如無法完整提出,亦請說明無法完整提出││之原因。│├───────────────────────────┤│㈣現住房屋所有人為何人?與債務人之關係?│├───────────────────────────┤│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應提出最近2個年度所得清單,僅提出││100、101年度)。│├───────────────────────────┤│㈦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7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前已提出之台新銀行帳戶102年4月至103年2月資││料,仍尚請補齊該帳戶101年1月至102年4月、103年2││月至7月)。│├───────────────────────────┤│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