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 高桂毊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告 曾百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國時報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芯瑜